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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发布时间:2023-12-12 12:22:24     文章作者:     点击量: 次】


各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标准有所不同,申请享受政策前请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详情。申请渠道包括线下和线上,线下申请渠道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或政务服务大厅;线上申请渠道为“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议使用谷歌浏览器)和“浙里办”APP,选定所属地区后,点击“办事指南”,可查看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详情,点击“在线办理”,可办理相关事项。扫描文中二维码可快速查看对应地区的办事指南。

就业类

1.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给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地确定。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社保补贴(不超过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分之二,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实现灵活就业,且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3.技能提升补贴

享受主体:在企业工作(含申领时已失业的原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技能提升补贴,其中初级(五级)一般不超过1000元,中级(四级)一般不超过1500元、高级(三级)一般不超过2000元。取得本地区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上浮比例不超过50%。

享受条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含申领时已失业的人员),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领取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2023年12月31日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放宽至1年以上,对象放宽至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8〕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

创业类

1.创业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培训补贴(标准各地自定)。

享受条件:在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定点机构参加创业培训。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2.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不超过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贴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等重点人群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对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银发〔2016〕6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 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浙财金〔2020〕43号)

3.一次性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一次性创业补贴(补贴条件和标准各地自定)。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的,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初次创办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给予企业连续3年的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第一年5万元、第二年3万元、第三年2万元。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41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享受主体: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每年总额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享受条件:初次创业的,带动3人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给予每年2000元的带动就业补贴;带动超过3人就业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补贴。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其他类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各地自定)。

享受条件:到经人力社保部门备案的机构参加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众创业促进就业的意见》(浙政发〔2015〕21号)

2.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主体:毕业学年非定向培养高校毕业生。

政策内容:3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享受条件: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孤儿、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来自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边缘家庭且父母其中一方为残疾人)、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

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56号)

摘自: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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